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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雇主不得任意變更外勞工作地點 違者裁罰

雇主不得任意變更外勞工作地點 違者裁罰

     近來高雄市勞工局在訪視外籍勞工入國通報時,常查獲有些雇主在未經許可下,逕自變更所聘僱的外籍勞工工作地點,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規定,遭裁罰3至15萬元。其中,尤其以大寮、仁武、岡山等傳統製造業最多。

     據勞工局統計,103年相關案件共裁罰21件,罰鍰總額68萬;104年截至7月底已裁罰14件,計48萬元。

     勞工局表示,依規定雇主申請聘僱之外籍勞工,應於勞動部核准的工作地點工作,常有公司因廠房設備搬遷,或是同公司底下不同分廠接獲訂單、生產流程調整等因素,將外籍勞工從同公司的A廠調至B廠工作,且誤以為「已是合法聘僱的外勞,工作內容也屬於法定範圍內,為何仍會受罰?」勞工局指出,雇主僅可在申請核准的地點使外勞工作如果要變更工作地點,須檢附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變更,否則就屬違法,如第二次再被查獲,勞動部依規定將廢止部份外勞名額

     勞工局提醒雇主,申請外籍勞工來台工作,受到「固定工作地點、固定雇主及固定工作內容」的限制,千萬別圖一時方便而違法受罰。

 

  •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四款: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 就業服務法第68條: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三款:

    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三、有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事之一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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