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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定期健檢 應於前後30日辦理 前後共計60天 末日適逢假日可順延
根據現行法令規定,外勞入境後第6個月、第18個月以及第30個月,雇主應安排前後30日辦理定期健檢,若因當天健檢醫院沒有提供服務,造成雇主超過期限,可提出相關說明。針對這類個案,各地方政府將依實際狀況判斷處分的標準,建議雇主及早辦理,以免逾期而受罰。
近期某縣市接獲一起個案,外勞於去年6月6日入境,依規定應於101年11月6日至102年1月5日(周六)辦理工作滿6個月定期健檢,雇主於應辦健檢日的最後一天下午辦理健檢,但該醫院上午才有健檢的服務,雇主1月7日(周一)安排健檢,因此被衛生局認定逾期,並通知勞工局,當事人因此透過勞工局代為函請中央解釋。
勞委會說明,根據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且雇主於1月7日安排健檢,認定雇主沒有違法。
台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表示,目前尚未遇到這類案例,大部分的情況都是雇主已經超過期限很久,衛生局尚未收到雇主函報健檢報告,才會通知勞動局請雇主說明。
不過地方政府也強調,就法令規定而言,雇主只要逾期辦理,勞工局就可依權責進行裁罰,並沒有所謂的緩衝期,但會考量個案實際的狀況,斟酌處分的標準,也可能因各地處理的方式而有所不同。
根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外勞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雇主應安排外勞至衛生署指定醫療院所接受定期健康檢查,且應於收到健檢證明的15日內送衛生局備查。
地方勞工局建議,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外勞定期健檢前後共有60天的空間,雇主應及早辦理,避免拖到最後一天;若認定逾期,雇主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5款「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仲介業者若受委任辦理致雇主逾期,也會依第40條第15款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