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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報外籍勞工綜所稅 查核前主動補報免罰 但 ...
漏報外籍勞工綜所稅 查核前主動補報免罰 但仍須加計利息
●問題:5月時忘記幫公司的外籍勞工申報綜合所得稅,會有什麼樣的處罰?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遇假日順延1日),向居留地址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
另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規定課稅之所得額,除補徵稅款外,應處以所漏稅額三倍以下的罰鍰。
但是如果在未經檢舉及未經調查前,自動提出補報者,除補徵稅款外,應就補徵之稅款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