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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有關雇主聘僱外籍勞工實施本國勞工無薪休假 ...

有關雇主聘僱外籍勞工實施本國勞工無薪休假等規定乙案 為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權益 請注意相關法規

     倘若雇主要求從事同一性質工作本國勞工無薪休假或以先裁減本國勞工來降低成本,所聘僱之外國人仍正常工作;或雇主積欠本國勞工薪資,卻正常給付外籍勞工薪資或其他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等,已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2條、54條第1項第14款、第57條第9款及第72條第1款、第2款,依「雇主聘僱第2類外國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72條規定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裁量基準」及「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規定,將按所生違反本國勞工之人數與其得申請聘僱外國人許可之人數,採1:1之比例,應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或廢止許可,並應依第67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進一步說明,如果雇主有通報實施無薪休假,從事同一性質工作之本國勞工及外籍勞工的條件應相同,否則易觸法致生罰則;如果雇主資遣本國勞工或因故致使派遣事業單位資遣本國籍派遣勞工時,依就服法第47條所定之合理勞動條件及「徵詢工作意願調查表」(如附件),必須徵詢被資遣本國勞工或本國籍派遣勞工有無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經徵詢後,無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之本國勞工或本國籍派遣勞工方可資遣。

 

◎就業服務法第42條: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就業服務法第54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一、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有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二、於國內招募時,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

    或自行前往求職者。

三、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例。

四、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

五、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

六、因聘僱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七、聘僱之外國人妨害社區安寧秩序,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八、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所聘僱外國人遣送出國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

十、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

十一、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

      或失效資料。

十二、刊登不實之求才廣告。

十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十四、違反本法或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

十五、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十五款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數、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就業服務法第57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1款及第2款: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

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二、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資料來源:勞動部函(發文日期:104年8月7日‧發文字號:勞動發管字第1040509939號)

※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服務法 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附檔資料一:徵詢工作意願調查表

※附檔資料二:派遣勞工工作動向與徵詢工作意願調查表

●附件一

徵詢工作意願調查表

 

________________君:

本公司因業務虧損或業務緊縮等原因有裁減本國勞工需求之必要,惟部分工作職缺仍有聘僱外籍勞工工作之需求,依就業服務法「聘僱外籍勞工不得妨礙本國勞工就業權益」之規定,爰需先確認該等外國人所從事之工作職缺本國人是否願意擔任?故請  臺端於本調查表送達後7日內回復,逾期未回復者,視同無從事意願。本公司所屬產業別為__________________業,職缺工作內容為           ,聘僱薪資新臺幣___________元/月。(本項請雇主於辦理徵詢時先行填寫,惟聘僱薪資不得低於本部公告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未依規定填寫者須重新辦理徵詢)

 是,我願意擔任外國人所從事之工作。

 

  • 否,我不願意擔任外國人所從事之工作。

 

以上本人 _________________(簽名)確實已了解並同意。

本人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公司名稱:

(加蓋公司圖記及負責人章)

公司地址:

聯絡電話:

聯絡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二

 

 

派遣勞工工作動向與徵詢工作意願調查表

                   君:

有關要派公司                   公司因業務虧損或業務緊縮等原因有裁減派遣人員需求之必要,依就業服務法「聘僱外籍勞工不得妨礙本國勞工就業權益」之規定,請  臺端協助確認以下事項並於本調查表送達後7日內回復,逾期未回復者,視同無意願

□  1、與派遣公司定期契約到期。

  •   2派遣公司已妥善安排  臺端轉任其他工作。
  •   3、派遣公司已轉新要派公司,  臺端未報到。
  •   4、派遣公司欲協助轉介其他要派公司,  臺端無意願。
  •   5、離職前已找到工作。
  •  6、自轉回派遣公司後,派遣公司即通知  臺端辦理離職。(勾選本項者請續填以下項目,勾選1至5項者請勿填寫):

要派公司因業務虧損或業務緊縮等原因有裁減派遣人員需求之必要,惟部分工作職缺仍有聘僱外籍勞工工作之需求,依就業服務法「聘僱外籍勞工不得妨礙本國勞工就業權益」之規定,爰需先確認該等外國人所從事之工作職缺本國人是否願意擔任?

要派公司所屬產業別為__________________業,職缺內容為              聘僱薪資新臺幣___________元/月。(本項請要派單位於辦理徵詢時先行填寫,惟聘僱薪資不得低於本部公告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未依規定填寫者須重新辦理徵詢)

□ 是,我願意擔任外國人所從事之工作。

□ 否,我不願意擔任外國人所從事之工作。

以上確為本人 _________________(簽名)所勾選。

本人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派遣公司名稱:

公司地址:

聯絡電話:

 

 

 

 

(加蓋公司圖記及負責人章)

要派公司名稱:

公司地址:

聯絡電話:

 

 

 

 

(加蓋公司圖記及負責人章)

如對雇主辦理工作動向調查或徵詢作業意願有疑義者,得電洽勞動力發展署服務專線02-89956000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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