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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假併病假1年33天 超過天數給假不給薪
生理假併病假1年33天 超過天數給假不給薪
勞動部8日發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解釋令,女性勞工所請的生理假及病假合計,1年最多33天雇主應給半薪;但是若已達年度病假日數法定上限卻仍有生理假需求,雇主應給假但可以不給薪,並自即日起生效,勞動部已通函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轉知轄管事業單位參考。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則有:「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下述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超過30天。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天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說明,上述兩個法律,年度內併入病假的生理假連同病假日數,最多合計可達30天,加上不併入病假的生理假3日,共有33日雇主應給付半薪。
勞動部舉例:勞工到今年8月底止病假已請了30天,又1、2、3月每月各請1天不併入病假的生理假,已屆請假日數上限。假如這名勞工在9月到12月間,仍有請生理假的需求,每月仍可請1天生理假,但雇主可以不給薪資。
※資料來源:勞動部/新聞稿
※免付諮詢專線:0800-085151
※函文編號:勞動條4字第10401315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