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勞動部令─修正「民眾檢舉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獎勵金支給要點」第二點、第六點及第七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勞動發管字第10405097972號
修正「民眾檢舉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獎勵金支給要點」第二點、第六點及第七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民眾檢舉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獎勵金支給要點」第二點、第六點及第七點附表
部 長 陳雄文
民眾檢舉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獎勵金支給要點第二點、第六點及第七點附表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檢舉人,指本國人或合法入國居(停)留者。但不包括下列人員:
(一) 違反本法之外國人。
(二) 非法容留者或非法僱用外國人從事工作之雇主。
(三) 非法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個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從業人員。
(四) 依法執行查處或遣送之人員。
本要點檢舉查處對象如下:
(一) 違法工作之外國人:指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前段(以下簡稱行蹤不明)或第七款規定情事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入出國管理機關令其出國者。
(二) 違法雇主:
1、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或移送檢察機關偵辦或經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許可者。
2、違反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許可者。
3、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或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許可者。
4、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許可者。
5、對所聘僱外國人犯刑法傷害罪、妨害性自主罪、妨害風化罪或妨害自由罪,經檢察官起訴或緩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不起訴者。
(三) 違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個人:指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五款、第七款、第九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或第四十五條規定
六、受理檢舉機關於查處後,應逐案檢附下列文件,送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核定發給獎勵金:
(一) 申請核發獎勵金通知書。
(二) 受理檢舉紀錄或檢舉函。
(三) 檢舉人具名領據正本及身分證明文件。
(四) 檢舉人個人存摺影本;未提供存摺者,本署將寄送禁止背書轉讓之國庫支票,由其親至銀行兌現。
(五) 其他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其他規定之文件如下:
(一) 查獲違法雇主或違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個人案件,應檢附違反本法規定罰鍰處分書。
(二) 查獲行蹤不明外國人,但未查獲違法雇主或違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個人案件,應檢附查獲違法外國人調查筆錄。
(三) 查獲違法雇主或違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個人涉及刑事案件,應檢附刑事案件移送書或報告書。
附表
民眾檢舉獎勵金核發之認定原則一覽表
檢舉 對象 |
檢舉獎勵金核發之認定原則 |
金額 (新臺幣/每案) |
|
違 法 外 國 人 |
1. 指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未經雇主申請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依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經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入出國管理機關令其出國者。 |
二千元 |
|
2. 指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或有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款後段所定提供不實資料申請再入國工作情事,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令其出國者。 |
二千元 |
||
3. 指有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事,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令其出國者。 |
二千元 |
||
4. 指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三款前段規定情事(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違法外國人者,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入出國管理機關令其出國者。 |
1. 一至三人:五千元 2. 四至六人:一萬元 3. 七至九人:一萬五千元 4. 十人以上:二萬元 |
||
違 法 雇 主 |
1. 指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處以罰鍰或移送檢察機關偵辦或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許可者。 |
1. 聘僱或容留非行蹤不明外勞者,五千元。 2. 聘僱或容留行蹤不明外勞者,依外勞人數: (1) 一人:一萬元 (2) 二至四人:二萬元 (3) 五至七人:五萬元 (4) 八至十人:六萬元 (5) 十一人以上:七萬元 |
|
2. 指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許可者。 |
二萬元 |
||
3. 指有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或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許可者。 |
五千元 |
||
4. 指違反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所訂「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依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九款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處之以罰鍰或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許可者,依受管理外國人人數分級認定如下: |
|||
(1) 受管理外國人未滿十人者。 |
一萬元 |
||
(2) 受管理外國人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 |
二萬元 |
||
(3) 受管理外國人一百人以上者。 |
五萬元 |
||
5. 指對所聘僱外國人犯刑法傷害罪、妨害性自主罪、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經檢察官起訴或緩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不起訴者。 |
二萬元 |
||
違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個人 |
1. 指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五款、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六條或第六十五條規定處以罰鍰或移送檢察機關偵辦者。 |
二萬元 |
|
2. 指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或第四十五條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五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處以罰鍰或移送檢察機關偵辦者。 |
1. 媒介非行蹤不明外勞者,五千元。 2. 媒介行蹤不明外勞者,依媒介人數: (1) 一人:二萬元 (2) 二至四人:五萬元 (3) 五人以上:七萬元 |
||
3. 指意圖營利而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並經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者。 |
1. 媒介非行蹤不明外勞者,五千元。 2. 媒介行蹤不明外勞者,依媒介人數: (1) 一人:二萬元 (2) 二至四人:五萬元 (3) 五人以上:七萬元 |
||
備註 |
同一檢舉案件如同時查處有違法外國人、違法雇主或違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個人者,任二個競合以上之案件,依上開認定原則,擇其最高金額之項目,核發檢舉人檢舉獎勵金,同一案件不得重複支領其他獎勵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