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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期滿或完成提解驗證離境者 雇主可免辦外勞離境備查手續

         即日起,針對聘僱期間期滿離境或已辦妥提前解約驗證的外勞,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將「按日」

主動辦理離境備查作業。勞動力發展署表示,依雇聘法第46條規定,雇主應於外國人出國後30日內,

檢具外國人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通知主管機關,辦理離境備查。離境備查日期涉及就業安定費停止計收,

及雇主後續申請聘僱外國人資格。為更進一步簡化雇主申辦手續,發展署105年8月15日起擴大主動

離境備查,由按月改為「按日」主動比對外國人出境資料,只要外國人期滿離境以及經勞工局驗證後

離境這兩種情況出國者,勞動部會主動寄發離境備查函至雇主招募函上地址,雇主不用再申請

 

        如果雇主有收到勞動部寄發的離境備查函,或30天內未收到者,都請主動向一申仲介聯繫。

發展署提醒,雇主若於外籍勞工出國後30日內未收到離境備查函,仍需於出國日後30到60日期間

辦理離境備查。外籍勞工按日主動離境備查相關事宜,可洽詢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

(電話:02-8995-6000)。※資訊來源: 勞動部函,第1050509981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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