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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每七日至少應有一日休息作為例假
勞工每七日至少應有一日休息作為例假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該例假之安排,
以每七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至少應有一日例假,原則上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
雇主有下列三者情形之一者,經事前徵得勞工同意後,限於二週期內適當調整原定之例假,其間隔至多十二日:
一、屠宰業或承載旅客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
二、從事工作地點特殊性:海上、高山偏遠地區。
三、在國外、船艦、航空器、圍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