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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11/5期滿雇主續聘可申請免出國 期滿外勞轉換雇主須等轉換準則修正公告
《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取消外籍勞工3年出國1日規定,總統11月3日公布修正,自105年11月5日生效。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期間於105年11月5日屆滿者,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續聘並經過許可後,就免出國可繼續留臺工作;若雇主不續聘,外勞不出國在台轉換雇主,須等到「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草案完成修法程序,公告生效後才適用。
期滿續聘須辦國內求才 書面審查若遇假日順延
若雇主願意續聘外勞,可填寫新書表向勞動部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申請,期滿續聘初期審查將以書面審查為主,遇上假日可順延,線上申辦須等11月底。勞動部表示,雇主續聘期滿外籍勞工,須辦理國內求才程序,與現行程序相同,僅只是放寬外勞期滿不強制出國。
期滿續聘外勞服務費1500元不需入國通報3日健檢
雇主續聘期滿外勞不須再辦理國外簽證驗證、入境前國外健康檢查等事宜,簡化行政作業,期滿續聘後3日內不須向縣市政府辦理通報事宜,外國人也不需3日內辦理健康檢查,只需辦理定期健康檢查。原雇主繼續聘僱期滿外籍勞工,仲介公司可向外籍勞工收取服務費金額每月新臺幣1500元。
勞動部強調,於105年11月4日聘僱許可期滿,仍應在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日之前出國,以免違反規定而受罰。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取消外籍勞工3年出國1日規定自105年11月5日後生效,相關配合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將會儘速完成修法程序發布。至於雇主欲申請期滿轉換承接其他雇主之外籍勞工部分,及取消出國1日規定後外籍勞工請假之規範,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已在進行法制作業事宜。若就業服務法修正公布生效後,外籍勞工可利用特別休假,在聘僱許可期滿內向雇主請假返鄉,依法雇主不能拒絕請假,如有拒絕請假返國之事,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要求雇主限期改善而不改善時,可依就業服務法處以罰責。
PS.如果對取消出國一日有任何疑問,民眾可撥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客服電話0800-085-151或是02-89956000洽詢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