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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認定原則
依勞動部函覆公會以勞職管字1010504838號函釋;係外國人連續3日於實際工作日連續曠工達3日且失去聯繫,如外國人以本人或透過第三人以單向或雙向通訊軟體或電話連繫雇主,雇主若無法確認通訊者為外國人本人或無法掌握外國人行蹤以盡管理照顧之責,非屬可連繫狀態,即符合就服法56條所稱失去聯繫之情形。
※資料來源:新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
http://www.ntcesia.org.tw/page/news/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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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部函覆公會以勞職管字1010504838號函釋;係外國人連續3日於實際工作日連續曠工達3日且失去聯繫,如外國人以本人或透過第三人以單向或雙向通訊軟體或電話連繫雇主,雇主若無法確認通訊者為外國人本人或無法掌握外國人行蹤以盡管理照顧之責,非屬可連繫狀態,即符合就服法56條所稱失去聯繫之情形。
※資料來源:新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
http://www.ntcesia.org.tw/page/news/index.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