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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均為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休假日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依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均為應放假之節日。前述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部說明,「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係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節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其中「民族掃墓節」係以農曆清明節氣為準;「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為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因「民族掃墓節」隨節氣而變動,今(106)年為44日,與兒童節同一日,故「兒童節」於43日放假,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上開2日雇主均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雇主如經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至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自願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僅得申請「補休」,不予加發工資。勞雇之任一方如有調移該休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之必要,應透過協商,始得為之。又「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雇主必須讓勞工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至於補休日期可由勞資雙方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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