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修正案問答輯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修正案問答輯

Q1:外籍勞工來臺後健康檢查規定?

A:1. 外籍勞工應於「來臺後3個工作日內(以下簡稱入國三日健檢)」及「健檢起計日

      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以下簡稱定期健檢)」至指定醫院

      接受健康檢查。

   2. 如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健檢,得檢具相關文件報衛生局備查,並提前於7日內

      或於事由消失後7日內辦理。

 

Q2:外籍勞工「定期健檢起計日」原則?

A:1. 聘僱許可函發文日期在105年11月4日以前者,起計日為「入國日」。

   2. 聘僱許可函發文日期為105年11月5日以後者,起計日為「工作起始日」。

 

Q3:已知所聘外勞之定期健檢起計日,如何快速計算未來各次健檢之時間?

A:「外籍勞工定期健康檢查日期查詢」: http://www.cdc.gov.tw/ForeignerHealthExam.aspx?treeid=AA2D4B06C27690E6&nowtreeid=F6ADDD51B935D2B8

 

Q4:外籍勞工定期健檢訂有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之緩衝時間,如新聘僱許可生效日落在緩衝時間內,但目前仍處於舊聘僱許可函之聘僱許可期間,是否需辦理依舊聘僱許可生效日(即工作起始日)起計之該次定期健檢?

A:1. 是的,建議辦理該次定期健檢。

   2. 若未辦理該名外籍勞工新的聘僱許可之工作起始日距離最近一次健檢日已逾一年,

      新雇主應依本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於工作起始日之次日起7日內辦理「補充

      健檢」。辦理補充健檢後,後續應健檢時程為依新聘僱許可工作起始日起計6個月   

     、18個月及30個月定期健檢。

 

Q5:本辦法第11條第1項「第二類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或其他依本法重新核發聘僱

    許可,已逾一年未接受健康檢查者,雇主應自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7日內,安排

    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補充健檢)」之執行方式?

A:1. 雇主(仲介)前往地方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時

      應先行檢核所聘外籍勞工之前次健檢日期,如所聘外籍勞工已逾1年未健檢,

      則雇主應於接續聘僱日之次日起7日內,安排其接受「補充健檢」。

   2. 依據本辦法第7條規定,入國三日健檢及定期健檢之健康檢查證明應送交該名外籍

      勞工留存。請雇主(仲介)先向所聘外籍勞工確認其前次健檢日期;如無法獲悉,

      可電洽地方政府衛生局或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查詢。

   3. 本辦法之補充健檢規定不溯及既往,自本辦法修正生效日(106年5月7日)起

      開始實施。

 

Q6:本辦法第11條第3項「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之日與最近一次接受健康檢查

    日間隔未滿5個月者,免辦理該次6個月定期健檢」之認定原則?

A:1.「聘僱許可生效日」即「工作起始日」,部分未期滿轉換雇主之外籍勞工原依「入

     國日」起計定期健檢,本辦法修正生效後,因其聘僱許可函發文日期在105年11

     月5日以後,改依「工作起始日」起計定期健檢,為避免其於短時間內重複接受健

     康檢查致增加其負擔,遂新增本項規定。

   2. 5個月回溯算法:月份減5,日期加1。若月份減5後該月份沒有相對應之日期,

      則以該月份最後一天之隔日為準。

      範例:外籍勞工之工作起始日為106年2月1日,其滿6個月之日為106年8月1

      日,如該名外籍勞工於106年3月2日以後有定期健檢紀錄,則免辦理本次6個月

      定期健檢。

 

Q7:本辦法於106年5月7日修正生效,導致部份外籍勞工未能於法定期限內辦理定期健

    檢之因應措施?

A:衛福部針對該類案件已提供60 天緩衝期,請雇主於106 年7 月4 日前安排所聘外勞

  接受定期健檢。

 

 

專營工廠外勞引進、外勞申請專業申請引進外籍勞工、外勞廠工;連續獲勞動部評鑑A級人力仲介

外勞申請服務請找一申外勞仲介

一申外勞仲介申請洽詢專線:0800-616-866

 

 

 

回列表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