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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假退休、真領錢」勞委會函釋 65歲以上勞工再就業 不可投保職保

    勞委會日前發函解釋,為防範有人取巧「假退休、真領錢」,即日起,只限65歲以下已領勞保老年給付者,若再受僱從事工作可單獨加入職災保險。但現行超過65歲已經參加者,可以繼續加保至退保為止。

    勞委會5月14日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八條第六項規定,有關六十五歲以下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受僱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該等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相關給付。請領職業災害失能或死亡給付者,不須扣除已領取老年給付之月數,並自即日生效。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已依勞委會上開解釋令函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准其繼續加保至退保日止。

    勞委會說明,勞保規定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不能再加入勞保,早期很多勞工5、60歲就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一旦重新投入職場,雇主常因擔心勞工沒有職災保險而不願雇用。勞委會因而在民國87年發布函釋,明定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若再受僱從事工作,或在政府登記有案的職訓機構接受訓練者,雖不能投勞保,但可以單獨加職災保險,以分散雇主風險。

    但近年勞工退休年齡及勞保強制投保年齡相繼從60歲延到65歲,勞委會發現,因為職災保險涵蓋職災醫療、傷病、失能及死亡等四種給付及失蹤津貼,保費卻低,以致有些勞工利用此巧門退勞保,只加職保,形成「假退休、真領錢」。

    因此勞委會決定修改規定,只限65歲以下可以適用,65歲以上若已領勞保老年給付再受僱,則不能加職災保險。

    如此一來,65歲以上再投入職場者,可能面臨沒有職災保險保障。對此,勞委會表示,勞工強制退休年齡,以及勞保強制投保年齡都是65歲,因此65歲以上不再是法定勞動年齡,且各國也都採相同標準。

    勞委會強調,相關規定已經生效,但在此之前雖超過65歲,單獨加職災保險者不受影響,可繼續加保至退保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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