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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四條之七第一項第四款但書所稱「轉換之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者」

勞動部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管字第107050620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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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四條之七第一項第四款但書所稱「轉換之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者」,指符合下列情形者:

一、雇主與所聘僱外國人發生勞資爭議,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召開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會議後,任一方或雙方無繼續聘僱關系之意願,並依法終止聘僱關係。

二、雇主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查明無違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部長 許銘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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