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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因應公司法22-1條修訂之提醒事項

因應公司法22-1條修訂之提醒事項

        為因應國際洗錢防制推動,《公司法第22-1條》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於107年10月31日生效,在此提醒雇主,自107/11/1起至108/1/31要向資訊平台申報董監事、經理人及持股10%以上股東的個資與持股異動等資訊,並自109年起,每年3/1~3/31,向資訊平台申報前一年度之董監事經理人與持股10%以上之股東資料異動。如未申報或申報不實,經限期改正仍未改正,可處以罰鍰5萬元至50萬元,再未改正,則按次可再罰50萬元至500萬元,裁處情形將於資訊平臺上按次註記。又違反情節重大時,主管機關可廢止公司登記。

相關細節請盡速與貴公司會計師聯繫。

 

第4條

公司應申報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下列資料:

一、姓名或名稱。

二、國籍。

三、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四、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或統一編號。

五、持股數或出資額。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所稱經理人,指依本法辦妥公司登記之本公司經理人。

 

第5條

前條資料,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向第二條或第三條規定之資訊平臺(以下稱資訊平臺)為申報。

前項申報,得委託代理人一人為之。

 

第6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前設立之公司,應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至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向資訊平臺首次申報第四條所定之最新資料。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設立之公司,應於設立後十五日內向資訊平臺申報第四條所定之資料。

依前二項規定申報第四條所定之資料後,資料如有變動者,公司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向資訊平臺辦理變動申報。

公司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起,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就截至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第四條所定之資料,向資訊平臺辦理年度申報。但公司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已為變動申報者,免為年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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