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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聯合審查作業要點

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聯合審查作業要點

經濟部令
中華民國107 年12 月21 日
經投字第 10705315530 號


訂定「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聯合審查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聯合審查作業要點」
部 長 沈榮津


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聯合審查作業要點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有關臺商回臺投資案件審查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本要點之廠商,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 為受美中貿易戰衝擊。
    (二) 赴中國大陸地區投資達二年以上。
    (三) 回臺投資或擴廠之部分產線須具備智慧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
    (四)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
        1、屬 5+2 產業創新領域。
        2、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
        3、國際供應鏈居於關鍵地位。
        4、自有品牌國際行銷。
        5、其他回臺投資項目與國家重點產業政策相關。
               前項廠商,應為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三、申請認定為前點規定之廠商,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投資臺灣事務所提出申請:
    (一) 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一份。
    (二) 本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或備查赴大陸地區投資之函文影本。
    (三) 投資計畫書十份。
    (四) 適用資格相關證明文件:
        1、受美中貿易戰衝擊情形之說明。
        2、產線具備智慧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自行說明符合之技術或功能。
        3、屬 5+2 產業創新領域:自行說明符合之產業。
        4、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自行說明符合產業或產品項目。
        5、國際供應鏈居於關鍵地位:如採購合約書等證明文件。
        6、自有品牌國際行銷:品牌商標登記及出貨(採購、銷貨等)文件、合約書等足資證明文件。
        7、其他回臺投資項目與國家重點產業政策相關之說明文件。
四、廠商之資格要件及檢附之投資計畫書經審查通過後,由本部核發核定函,並副知勞動部、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本部工業局、本部國際貿易局、投資臺灣事務所。
前項核定,應於核定函敘明廠商須於核定期限內完成投資,逾期未完成投資者,該核定失其效力。
五、投資臺灣事務所為辦理前點申請事項之審查,應設跨部會聯合審查會議(以下簡稱審查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 第二點所列資格要件之審查。
    (二) 投資計畫書之審查。
六、廠商依第三點檢附之投資計畫書,有關投資地點、生產項目、完成期限等內容有變更時,應於投資完成前向投資臺灣事務所申請投資計畫書變更;其變更以一次為限。
前項投資計畫書之變更,應提報審查會審查。
七、廠商取得本部核定函後,如欲辦理本方案各項優惠措施,仍應依相關規定申辦。
八、審查會置召集人二人,由本部投資業務處處長及本部工業局局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二人,由
本部投資業務處副處長及本部工業局副局長兼任之;其餘審查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 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代表一人。
    (三) 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 本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 本部國際貿易局代表一人。
           審查會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列席提供意見。
九、審查會每周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一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審查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為利案件審查,審查會得邀請廠商列席說明及答復有關問題或補充相關資料。
十、本要點審查案之幕僚作業,由投資臺灣事務所辦理。
十一、審查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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