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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勞退條例及勞基法修正案

 

立院三讀通過勞退條例及勞基法修正案   雇主積欠退休金或資遣費 最重罰鍰150萬元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四月廿六日臺北報導】

立法院26日三讀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勞動部表示,在勞工退休金權益的促進部分,除擴大適用對象及稅賦優惠範圍外,並加重罰則、公布違法雇主名稱及退休金不適用相關法律債務免責等,另強化勞動債權保障不僅可以保障派遣勞工的工作穩定及確保取得工資的權利。

 

立法院4月15日初審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4月22日才初審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案,立法快速,4月26日就完成三讀,修正案再送總統府待總統公告就可生效。

 

勞動部說明,為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94年7月1日起施行《勞工退休金條例》,雇主須按月為勞工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儲存於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另為鼓勵勞工及早為退休做準備,勞工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亦得自願提繳退休金,享有稅賦優惠,截至108年2月底止,參加新制勞工有679萬餘人。

 

勞退條例本次修法重點包括: 擴大適用對象,將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納入本條例適用對象,保障長久居住於我國後之退休生活。 增加退休金稅賦優惠適用範圍,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受委任工作者等,以執行業務所得自願提繳退休金部分,亦可享有稅賦優惠,以鼓勵其提繳,及早累積退休所得。

 

勞工請領退休金均得開立不得扣押之專戶,保障請領一次退休金之勞工權益,比照月領退休金之勞工,均得開立專戶儲存退休金,並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勞工死亡,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請求權時效由5年延長為10年。

 

違反勞退條例經處罰鍰或滯納金者,應公布事業單位、事業主或受託機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處分金額;參照《勞基法》第78條規定,未依規定給付舊制退休金、新舊制資遣費,由新臺幣25萬元以下罰鍰,提高為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重點為派遣勞工之權益,首度納入勞動基準法,明確派遣事業單位不得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違者可罰2萬元至100萬元;另派遣勞工遭積欠工資,得向要派單位請求先給付,要派公司需在30天內給付,之後要派公司再向派遣公司求償。

 

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增訂攸關派遣勞工重要權益的條文,派遣勞工不會再淪為「免洗筷」,同時也讓派遣勞工賴以為生的工資得以獲得多重保障。勞動部強調,保障派遣勞工權益為勞動部重要政策,這次派遣勞工權益保障入法可以有效確保派遣勞工的工作穩定和工資安全,並不會發生勞工團體擔心有鼓勵企業使用派遣的情形,所以未來將持續透過行政指導及入法等多元方式,讓派遣勞工重要權益獲得更為完善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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