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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新版就服法25日公佈27日生效

新版就服法25日公佈27日生效

    針對立法院12月10日三讀通過的「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總統府已排定在12月25日公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27日正式生效,家庭看護工家中發生行蹤不明在27日滿3個月等待期者,雇主即可申請遞補,勞委會指出,外勞申請書表27日當天會發佈。
新修正「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包括「就業服務法」修正第20條、第22條、第40條、第46條、第54條、第56條、第58條、第60條、第62條及第67條至第69條條文。
    由於牽涉相關子法,勞委會應於6個月內修正「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及相關書表。
其中,「就業服務法」第58條新規定,家庭看護工家中逃逸等待期由6個月降為3個月,其他業別包括機構看護工、漁工、製造業工、家庭幫傭與營造工等,訂定等待期為6個月,原聘僱許可期間超過6個月可遞補。
據了解,依據立法意旨,同時為便民,家庭看護工遞補方式與現行規定相同,製造業、養護機構等遞補方式,則傾向比照家庭看護工。
    另放寬家庭看護工轉換規定,在12月27日後,雇主同意外籍家庭看護工轉出,被看護者仍有照護需求,可不需重新開立醫師診斷證明書,同意原雇主可申請遞補新外勞。
至於就服法第40條新規定,增列「仲介引進外勞入國3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一年內達一定人數及比率」。如違反將處以6萬元至30萬元罰鍰。配合新規定,勞委會近期將啟動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訂立有關人數、比率與查核方式。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華總一義字第10200232701號

茲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江宜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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