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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外籍員工薪資 須依身份辦理扣繳 非居住者代扣10日內繳清 辦理憑單申報

給付外籍員工薪資 須依身份辦理扣繳 非居住者代扣10日內繳清 辦理憑單申報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六月八日臺北報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聘僱外籍員工給付薪資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區分所得人身分為我國境內居住者或為非居住者,分別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扣繳憑單。由於兩者所適用扣繳率、繳納代扣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的時限均不同,提醒扣繳義務人留意依相關規定辦理。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扣繳單位給付「居住者」薪資,扣繳義務人可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稅款,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稅款數額,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至於扣繳單位給付「非居住者」薪資,若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1.5倍,依照目前標準為新臺幣35,700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稅款,於代扣稅款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國稅局表示,外籍員工屬於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身份,可由外籍員工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居留、同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者,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回來,於一課稅年度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差額補徵

 

        此外,若外籍員工護照簽證所載居留期間不超過183天,或未提供居留證以證明其在一課稅年度將居留183天以上,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後續超過183天時,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並以原扣繳稅款抵繳結算申報的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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