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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檢疫完遇假日 向勞動部提出延長安置 產業居家檢疫移工 12/10辦理採檢COVID-19

集中檢疫完遇假日向勞動部提出延長安置 產業居家檢疫移工 12/10辦理採檢COVID-19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二月九日臺北報導】

        指揮中心9日表示,移工完成集中檢疫後,若遇假日無法辦理健檢,雇主有需求者可向勞動部提出延長安置12天,延長安置費用由指揮中心負擔,但是延長安置非屬法定集中檢疫,移工不得申領防疫補償;另1210日起,越南、泰國產業類移工完成居家檢疫,應於翌日前往指定醫院辦理COVID-19採檢作業,採檢費用由指揮中心負擔,至於交通接送部分,則由雇主或仲介公司自行安排。

 

        指揮官陳時中表示,有關移工自主健康管理,以往認為家事移工,需要在集中檢疫後採檢才能出來自主健康管理;但泰國、越南的產業移工則未有檢疫14天後採檢,10日起泰國、越南的產業移工,也需在檢疫14天後全面採檢。

 

        根據統計,目前居家檢疫移工人數有3,257人、集中檢疫有1,666人。換句話說,自1210日起,移工全面普篩,移工入境完成集中或是居家檢疫後,全都需要檢驗COVID-19

 

        指揮中心說明,越南、泰國產業類移工居家檢疫移工於完成檢疫程序後,應於翌日前往指定醫院辦理採檢作業,其採檢費用由指揮中心負擔,至於交通接送部分,則由雇主或仲介公司自行安排。如對上開措施有相關疑問,請洽詢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針對移工完成集中檢疫後,依規定應辦理健康檢查,如移工於假日完成集中檢疫無法辦理健康檢查,指揮中心表示,雇主如有需要協助延長安置移工12天之需求者,得於每星期二17:30前向勞動部(03-3989002)提出申請延長安置服務,延長安置費用將由指揮中心負擔。由於協助安置措施非屬法定集中檢疫,移工不得申領防疫補償,且移工應遵守集中檢疫場所相關規範。

 

        此外,指揮中心表示,移工完成14日集中檢疫及居家檢疫期滿,應進行7日之自主健康管理,為掌握移工於自主健康管理行蹤及落實移工生活照顧,雇主及仲介公司應自公告之日起,配合辦理相關措施。勞動部表示,目前公告日期尚未訂,會盡速公告實施。

 

        配合措施包括,雇主或仲介公司應於移工入境登錄檢疫作業時,同時於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 (https://fwas.wda.gov.tw/login.php),登錄移工自主健康管理地點(如雇主工作地、仲介公司安置處所等),以利掌握移工行蹤及地方政府進行實地關懷。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應盡量一人一室。如有困難者,應保持1.5公尺距離,配戴口罩、落實消毒作業。

 

        指揮中心表示,基於國內防疫安全,雇主或仲介公司如有未依上開新措施辦理通報、或有通報不實、或有居住環境未符合規範者,將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第37條規定,依同法第70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至1萬5千元罰鍰。

 

        此外,仲介公司因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勞工權益受損,將依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及第67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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