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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春節將至 勞動部說明出勤與工資給付規定

農曆春節將至 勞動部說明出勤與工資給付規定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一月廿六日臺北報導】

        農曆春節將至,勞動部說明,春節期間出勤與工資相關規定。勞動部指出,農曆除夕、春節(農曆初一至初三)這4天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基法》規定給假並給薪,如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勞基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民間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110年2月13日及14日(農曆初二、初三)適逢休息日與例假,應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擇日補假。又勞雇雙方如約定於2月15日及16日(農曆初四、初五)補假,以形成6天春節連假,因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因此,雇主如使勞工於2月15日及16日出勤者,應加倍發給工資;如於2月13日出勤者,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黃維琛補充說明,民間企業如欲比照本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為7天春節連假,可依照「8週彈性工時」規定,於完備「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程序後,將110年2月20日的休息日與2月10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調整後的2月10日已成為休息日,雇主屆時如再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黃維琛指出,勞資雙方如協商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該協商調移內容應明確且須經勞工同意。經過調移後的國定假日當日,即成為正常工作日,該日出勤,不必加給工資。

 

        勞動部舉例,月薪為新臺幣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一、2月10日(星期三)及2月13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二、2月11日至12日(星期四至星期五)及15日至16日(星期一至星期二):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三、214(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例假出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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