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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3年1月17日起,放寬外勞定期健檢肺結核個案得治療後複檢,免立即遣返母國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新聞稿】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3年1月15日發布,自103年1月17日起,放寬外籍勞工定期健檢確診肺結核病者之遣返條件,外籍勞工於入國工作滿6、18、30個月之健檢,如確診為肺結核或結核性肋膜炎者,得由雇主向在地衛生局申請都治治療及複檢,免立即遣返母國,但多重抗藥性個案除外。
疾管署表示,每年外勞定期健檢約有260名外勞確診肺結核,如在台治療,可減少雇主新聘僱外勞之成本與等候時間。由於肺結核治療期間長達6至9個月,個案需接受都治(DOTS,直接觀察治療),可提高服藥順從性,故外籍勞工肺結核個案在臺治療者,須主動至衛生單位指定的處所,接受衛生單位之關懷員每週至少5次執行「送藥到手、服藥入口、吞下再走」的都治關懷服務。
病管署指出,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七條之一修正條文規定,雇主於外籍勞工肺結核診斷證明書核發之日起15日內,檢具診斷證明書、雇主協助受僱者接受治療意願書以及受僱者接受衛生單位安排都治同意書等文件,向所在地衛生局申請在臺治療。
外籍勞工肺結核個案於完成藥物治療後,雇主須檢具該治療院所核發的再檢查陰性診斷證明書,送交衛生局備查。但外籍勞工未配合都治累計達15日(含)以上,或後續診斷為多重抗藥結核病者,仍視為健康檢查不合格,將由所在地衛生局函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廢止其聘僱許可。相關資訊可至疾管署網站(http://www.cdc.gov.tw)之出入境健康管理/外國人健檢/受聘僱外國人健檢查詢,或撥打免付費1922(或0800-001922)防疫專線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