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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基本工資提高,移工稅額基準調整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自111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5,250元,扣繳單位給付非境內居住者薪資所得時,其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應按給付總額扣繳6%;若全月薪資給付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1.5倍,依照新的標準即超過37,875元,則按給付總額扣繳18%。
國稅局提醒,扣繳單位給付非境內居住者薪資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依前述規定扣取稅款,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申報事宜,以免受罰。
依規定,同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未滿183天者,在稅法上即認定為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三條則明訂,納稅義務人如非境內居住個人,薪資按給付額扣取18%,但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也就是低於37,875元時,按給付額扣取6%。
至於居留天數,以外國人護照上出入境章戳作為認定,入境當日不算,但出境日需計入,年度居留滿183天則認定為居住者,所得額扣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按照級距稅率計算稅額。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扣繳義務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最新版「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透過網路傳輸即可完成申報。
台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進一步說明,雇主如為所得稅法所規定的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工資時須依移工的選擇,按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扣取6%或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如雇主僅以個人身分聘用移工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作,雇主並非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不論移工屬於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身份,於給付工資時不應代扣稅款,但該移工仍須自行按勞動契約上每月約定工資計算所得稅額,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資訊來源: 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