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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外勞健檢備查程序3月1日上路 複驗結果雇主仍應將報告送交衛生局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二月廿五日台北報導】
    疾病管制署表示,自3月1日起,外勞入國後第6個月、第18個月、第30個月的定期健康檢查,如檢查結果合格,將由健檢醫院直接提交合格者清單給衛生局,不須再由雇主送備查,於3月1日以後辦理健檢的外勞,將可適用新規定。
    疾管署統計,每年辦理定期健檢的外勞約有38萬人次,其中99%合格,預估將有37萬6千人次受惠。
    過去經常有雇主因不清楚健檢的規定,以為只要有安排外勞定期檢查即可,不知道必須將健檢報告送當地衛生局備查,整個程序才算完成,罰鍰至少6萬元起跳,其中以直接聘僱的雇主居多。因此衛生福利部日前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簡化健檢合格者的雇主備查程序,新規定於3月1日正式生效。
    健檢辦法第7條明定,雇主應於收到健檢證明後,將報告交由外勞自行留存;但檢查結果如有不合格項目或無法確認診斷者,雇主應安排外勞再檢查。
    疾管署提醒,這次修法只有針對入國後定期健檢第一次檢查合格的部分做簡化,如須再複驗,無論再檢查的結果合格與否,雇主都應於收到再檢查的診斷證明書之日起15日內,檢附聘僱許可以及再檢查之診斷證明書正本,向衛生局辦理備查。
    此外,外勞定期健檢日如為103年2月28日(含)前者,雇主仍依原規定,將健康檢查證明送衛生局備查。疾管署說明,新、舊法適用將以辦理健檢日期認定,2月27日辦理健檢,雖然健檢醫院3月以後才會製發健檢報告,但尚未製作清單,因此雇主仍須自行備查。
    新制上路後,各健檢醫院將不再核發健檢准予備查函,仲介業者關心如何確保健檢醫院有將外勞資料列冊,證明確實有安排外勞健檢。疾管署解釋,基於維護個人隱私,健檢報告應由外勞本人留存,仲介或雇主不便再代為保管,但可保留收據做為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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