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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越勞自首方案延長至3月10日 籲把握最後投案機會

    越南勞動部所提延長海外逃逸越勞的自首時間,已獲得越南政府的同意,將延長2個月至3月10日止,凡於該期限之前主動投案的行方不明越勞,可免受第95/2013/ND-CP號議定的處分。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近期已發函勞委會、移民署等相關單位,並加強廣播電台宣導,呼籲越勞主動投案。

    據了解,新議定上路後3個月緩衝期一到,因成效不錯,國內就有許多聲音,希望能夠延長自首寬限方案,使在台逃逸越勞人數能再降低;但因該議定適用於所有引進越勞的國家,其他國家包括日本、韓國,都希望新法依照原本的規劃執行,在越南駐台單位以及勞動部的爭取之下,越南政府才同意延長。
    越南政府去年8月22日頒布第95/2013/ND-CP號議定,針對海外工作的越勞如在工作期間發生逃逸、於入境引進國後馬上逃逸、契約期滿後繼續在國外非法居留,或引誘、強迫、詐騙其他越勞發生逃逸等情形時,將被處以越南盾8千萬至1億元的行政處分。
    此外,違規者將被強制遣返回國,並於返國後2年至5年內被禁止到海外工作,藉由提高處分遏止越勞逃逸。
越辦處指出,議定於去年10月10日生效,有3個月的緩衝期,凡是已發生行方不明者,如在今年1月11日前自行投案,將不受前述處罰。

    新法執行後,確實吸引不少自願申請返國的逃逸越勞,但考量到有些越勞因處於非法居留狀態,而未即時掌握該議定的訊息,因此越方決議延長2個月的自行投案時間,自前次緩衝期屆滿,也就是今年1月11日開始起算,以3月10日為最後期限。
越辦處坦言,緩衝期延長同樣也適用於其他引進國,因牽連甚廣,要再次延長的可能性不高,呼籲非法居留的越勞把握最後機會,在期限前儘快至台灣各警察單位或各地專勤隊投案,申請辦理回國手續,可免受議定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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