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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居、停留入國管制 將延長為7年、移工職災可續居留
立法院內政委會員3月9日排審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第18條針對曾逾期居、停留、非法工作者禁止入國期間,將由現行的3年延長為7年,放寬外國專業人才永久居留者在國內居住日數限制,以及外籍移工遭受職災仍有繼續治療需要,可繼續居留。因會議時間不及,當日僅審查到第62條,外界關注的第74條之1,也就是提高逾期居、停留的罰鍰將擇期審議。
立委邱顯智認為,現在世界趨勢對待外國人採取多元包容態度,質疑重罰是否真能解決問題,他認為應從制度面,例如自由轉換雇主等面向檢討,裁量的標準也應該明確。另外,移民法第23、25條中排除藍領移工配偶及子女申請來台居留有差別待遇,他強調,國內對移工依賴加深,臺灣應該有更開放的思維。
為遏阻外國人逾期停、居留,行政院所提出的修正草案第18條針對外國人曾逾期停、居留或非法工作,將禁止入國時間拉長到10年。移民署長鍾景琨表示,此一規定管制入境對象並非僅針對外籍移工,參考日、韓等國管制時間均在5年以上,我國現行的1年至3年確實過短,但立委認為處分過重,因此折衷之下決定以7年為上限。
鍾景琨指出,並非所有案件都會管制到10年,為避免過度限縮新住民家庭團聚權益,移民署將在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中詳細規範,明定減免的身份及條件。
針對立委質疑對藍領移工配偶及子女申請居留是否有差別待遇,移民署回應,移工留才久用方案去年4月底上路,移工在符合專業技能、薪資條件等情況下,滿5年可申請永久居留,其親屬可辦理依親居留,已有管道可轉換為移民,但是否需將對象擴及至所有藍領移工,涉及層面過廣,還需要進一步討論。
考量外國人因居留原因消失,而其在我國工作若不幸發生職災,尚在治療中,草案31條增訂第六款規定,允其繼續居留。
此次政院提出修正草案共有52條,以及立委、黨團共有28個版本。其中第3、5、6、7-1、9、10、12、15、21、21-1、23-1、24、25、26、31、33、38-1、38-4、38-7、38-9、47、48、49、52、55、56、57條,依政院版本初審通過。因人口販運防制法中已有相關規定,將第40至46條刪除。
至於第22、23、29、38、38-8條,以及不同立委提出第36、62條修法版本,因討論未有共識,因此暫予保留。之後的條文擇期再審。
【資訊來源: 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