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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窺探非屬就業所需資料 可罰30萬元,履歷欄位應和工作相關 依法應提供資訊不受限
在求職面試或工作時,雇主常要求求職者提供資料,但若資料並非「就業所需」,恐涉及個人隱私。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徵才時,除有法令規定,不得強制求職者填寫或詢問與工作內容無關的事項,或以該項目作為篩選人才及僱用依據,另外,履歷表所要求填寫的欄位,應與職務有關,以免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勞工局曾接獲民眾反映,於應徵門市人員時,店長要求包含婚姻狀況、家庭成員年齡、服務單位等資料,面試時又詢問家庭成員狀況,錄取後再要求提供「戶籍謄本」,讓求職者感到相當困擾。
勞工局長張大春表示,坊間履歷表格上有些欄位,如婚姻狀況、籍貫、血型、健康狀況、宗教及犯罪紀錄等,雇主應重新檢視,所要求填寫欄位是否與工作內容具有正當關聯性,如無關聯則應修正,但依法應提供者,不在此限。
勞工局指出,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所稱就業隱私資料,包含生理資訊(如疾病史)、心理資訊(如心理測驗)、個人生活資訊(如信用狀況、犯罪紀錄、家庭生活背景、懷孕計畫)等,雇主不得違反求職者或員工意願,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若仍要求提供,又未說明原因與法令依據,求職者可不回答或不提供,若公司強制求職者填寫或提供,就可能違反就服法中就業隱私規定。
勞工局提醒,勞工朋友勿因一時求職心切而提供非屬「就業所需」隱私資料,雇主也不能以工作之名,蒐集求職者或受僱員工的個人隱私資料,包含口頭及書面要求提供。但雇主如因法令規定而必須請求職者提供相關資料,則屬就服法所稱「就業所需」的範疇。違反就服法第5條第2項第2款「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可依第67條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資訊來源: 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