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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消防法 未落實消防計畫致死可判7年,工廠火災若未即時派專人協助 最重罰千萬
屏東縣明揚大火造成4名消防人員殉職及近年消防人員殉職事件,引發社會關注,基層消防團體也呼籲修法強化消防人員職安保障。立法院12日三讀通過修正《消防法》,明定廠商若未落實自主管理致人死傷,最高可課予管理權人7年刑責。
需備置並提供平面圖及搶救資訊
為強化消防人員資訊權行使,三讀條文要求工廠、儲存化學品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管理權人,於火災發生時應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並應立即指派專人置現場協助救災。
罰則部分,若未提供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處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未提供場所化學品的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處1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未指派專人協助救災,最高可罰1千萬。廠商若未訂定消防防災計畫並依規定執行,若置人於死者,最高可處7年徒刑,致人重傷者最高處5年徒刑。
擴大吹哨者範圍為場所工作者
另外為鼓勵檢舉不法,三讀條文擴大危險物品場所揭弊者範圍,從原來的僅限從是危險物品工作行為人,擴大到場所的所有工作者,並明定地方政府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一定比例提充獎勵金,提高廠商平時未落實設備維護及安全管理罰責。
另新增發生火災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或達管制量30倍危險物品場所,未依消防防護計畫或防災計畫執行滅火、通報、避難引導等業務,處2萬元至30萬元罰鍰。
【資訊來源: 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