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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前外勞逃逸 6個月內提遞補申請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三月廿八日台北報導】
配合就業服務法修正遞補新規定,勞動部修正雇聘辦法訂落日條款,在3月28日之前,事業類雇主所聘外勞已符合外國人行蹤不明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或雇主聘家庭外籍看護工行蹤不明滿3個月且未逾6個月,而得申請遞補外勞者,雇主最遲在今年9月28日前須提出遞補申請,若是逾期申請遞補則不予許可。
勞動部3月28日公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除第15條之2、第28條自3月3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勞動部說明,這次雇聘辦法修正重點包含配合外籍勞工申審業務系統改版建置,雇主申請聘僱第2類外國人之部分應備文件得由系統逕行勾稽內部或外部相關政府單位資料比對,增訂由中央主管機關自網路查知相關機關(構)開具之證明文件者,得免附該等文件,及該等免附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定,並刪除相關條文中得免附之應備文件,並配合改版後之外籍勞工申請審查業務系統上線日期指定相關條文施行日期。
配合就服法第58條規定,在3月28日之前,事業類雇主所聘外勞已符合外國人行蹤不明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或雇主聘家庭外籍看護工行蹤不明滿3個月且未逾6個月,而得申請遞補外勞者,應於本辦法修正生效日起6個月內向勞動部申請遞補。也就是雇主最遲在今年9月28日前須提出遞補申請,
配合開放從事海洋箱網養殖漁撈產業之雇主得引進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並考量該等外國人之作業型態無須長期於海上作業,且於完成作業後亦需返回岸上居住生活,增訂雇主應規劃辦理該等外國人之生活照顧服務相關事項,並於外國人入國後3日內檢附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另增訂雇主聘僱機構看護工達10人以上者,應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配合就服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增列入出國管理機關為受理通報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