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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派修正 同雇主不同廠核配同級別 部分設備搬遷者 免經許可逕行調派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三月廿八日台北報導】
勞動部修正調派規定,考量雇主彈性調派需求及簡化作業流程,特定製程同一雇主有甲、乙2個以上製造業工廠,且外勞核配比率為同一級別者,因部分設備搬遷,得免經勞動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籍工作者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該調派規定3月30日起生效。
勞動部3月28日修正發布「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
勞動部說明,針對為重大投資、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等製造業之同一雇主,有甲、乙2個以上製造業工廠,甲工廠有歇業(註銷)、門牌整編、全部或部分設備搬遷情形之一者,雇主應檢附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後,始得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籍工作者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
又雇主自甲工廠調派外籍工作者至乙工廠工作之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之外籍工作者人數,需納勞動部定期查核,且雇主聘僱外籍工作者之比例或人數不得超過「製造業特定製程與特殊時程行業及接續聘僱重新招募案定期查核基準」規定。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考量雇主彈性調派需求及簡化作業流程,特定製程同一雇主有甲、乙2個以上製造業工廠,均具「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4條之2規定之特定製程製造業資格且為同一級別者,因部分設備搬遷,得免經勞動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籍工作者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
但雇主自甲工廠調派外籍工作者至乙工廠工作之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之外籍工作者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工廠依審查標準第14條之2所定聘僱員工人數之比率,並依定期查核規定辦理。
另對於營造業雇主於同一或不同計畫之專案百億工程內有甲、乙2個以上之工程,考量依專案專用審查原則所引進之特定重大建設工程工作之外國人人力調派及工程完工與否責任歸屬,應尊重工程主辦機關權責及意見,故修正同一雇主有甲、乙2二個以上工程,須經甲工程主辦機關同意,並事先向勞動部申請經許可後,始得調派所聘僱之甲工程外籍工作者至乙工程從事營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