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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外勞廠商裁減派遣員工需辦理徵詢 要派契約屆滿或另安排職缺免徵詢
由於近期景氣低迷,去年曾有多家科技大廠針對派遣工解約,勞委會為保護本勞工作權與落實外勞補充性原則,資遣本勞的定義擴大至「派遣勞工」,其中對於派遣事業單位與要派單位的要派契約期限屆滿,或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已妥善安排本國籍派遣勞工轉任其他工作等情況,則不需辦理徵詢。
勞委會說明,根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第五十七條第九款、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意旨,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不得因聘僱外國人而有所妨礙。如要派單位聘僱有外國人,當其因故致派遣事業單位終止與本國籍派遣勞工之勞動契約時,將使本國籍派遣勞工工作權受到侵害,已違反上開規定。
勞委會說,要派單位應優先保障本國籍派遣勞工就業權益,如因故致派遣事業單位終止與本國籍派遣勞工之勞動契約,而仍有聘僱外國人之情事者,則應先徵詢被派遣事業單位資遣之本國籍派遣勞工有無擔任外國人工作之意願,以免觸法。
勞委會強調,聘僱有外國人之要派單位,因故致派遣事業單位終止與本國籍派遣勞工之勞動契約時,要派單位應即主動以不低於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徵詢被派遣事業單位資遣之本國籍派遣勞工有無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並留存徵詢結果與送達證明(雙掛號回執聯)等相關書面資料送勞委會備查。
勞委會指出,因要派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要派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之契約)契約期限屆滿;或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已妥善安排本國籍派遣勞工轉任其他工作;或派遣事業單位係以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情事,終止與本國籍派遣勞工之勞動契約,有上述情事之一者,要派單位免辦理徵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