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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未按期離境 最高處30萬元罰鍰 直聘雇主較易疏忽 應確認搭機返國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六月九日台北報導】

    台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近期發現,直聘外勞於聘僱許可屆滿前,獲得雇主同意於返國前請假環島旅遊後再自行辦理離境,但時間一到外勞卻未依規定搭機離開,造成雇主違法受處分。重建處表示,依規定外國人聘僱許可屆滿前,雇主應替外國人辦理出國手續,違者將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另外也將了解這段期間,雇主是否有安排外勞非法從事工作。
    此外,由仲介協助引進的外勞,多半是由業者辦理各項離境手續,有一定的標準流程,但直聘雇主必須自行辦理。提醒雇主務必確認外勞確實搭機回國,建議不要讓外勞自行前往機場,避免在離開雇主處所後發生外勞未依約出境的情形,還是由雇主承擔責任。
    台北市今年發生一起雇主採用直聘引進案例,外勞聘僱許可至103年1月8日屆滿,因雇主預計將被照顧人轉至養護中心照顧,基於勞僱互動良好,雇主同意外勞請假旅行後再於規定時間自行離境,但外勞並未按約定離開,可能已逃逸,經重建處調查後已移至勞動局裁罰。
    重建處副處長陳昆鴻表示,外勞逾期離境的案例,無論直聘或仲介引進的情況都有,有些則是訂不到機票、記錯時間造成疏失;然而前者更容易因缺少仲介業者協助以及對法令的認識不足而違反規定,往往在被處分後,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
     陳昆鴻說,由於罰鍰金額不算低,加上雇主多半是基於勞僱關係和諧,才會選擇以直聘方式繼續聘僱,對於逾期的處分或雙方信任的破裂,雇主都很難接受。
    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管理辦法第46條規定,雇主應於外勞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違反規定者得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外勞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違反規定得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由於罰鍰相當重,重建處提醒雇主特別注意;但是否會兩項都一起罰,將由勞動局視個案情形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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