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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先代墊外勞遺屬津貼 衍生爭議 98年後才有勞保年資 僅能申請年金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七月十八日台北報導】
依照現行規定,98年1月1日以後有勞保年資的外勞死亡,遺屬僅能申請年金,無法申請一次金。有部分雇主為方便外勞家屬盡快拿到給付,因此先自行墊付,但之後才發現外勞因98年以前沒有勞保年資,不符合請領一次金的條件,而年金又是採按月發放,且直接匯到外勞國外帳戶,因而產生爭議。
外勞加入勞保,所享有的權益與本國人相同。而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98年以後進入職場的勞保被保險人如死亡,無法選擇一次金給付,僅能申請遺屬年金,除非在此之前曾經有投保勞保紀錄,該規定不分本、外勞一體適用。雖然多數本國人都希望請領年金,但對外勞國外家屬而言,申請給付的手續較繁瑣,且要付額外的電匯費用、文件認證費,因此外勞輸出國及外勞家屬,都多次提出希望爭取選擇一次金的權利,也有立委提案修法。
過去勞保局因擔心開放後,年金制度會被破壞,因此遲遲未有修法動作,不過在「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中,則有外勞遭遇職災導致失能或死亡,有朝請領一次金的規劃方向。
勞保局指出,外勞在台工作年限12年,很多都是最近幾年才來到台灣工作,在98年以前並沒有勞保年資,但近期勞保局發現,有部分雇主因不清楚相關規定,在外勞死亡後,先自行墊付一筆金額給遺屬,等到勞保死亡給付核發後再來扣抵;但因外勞不符合申請一次金的條件,只能請領遺屬年金,而遺屬年金又必須按月申請,並直接匯至外勞國外的帳戶,產生雇主與外勞家屬間的爭議,也提醒雇主留意相關資格。
外勞請領死亡給付,應備文件包括:死亡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死亡證明書、外勞護照及居留證影本(影本應由投保單位蓋章證明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受益人在國外無法來台領取時,得由受益人擬具委託書,並附該國出具的身分證明文件,即親屬關係證明,均應包含中譯本,送我駐外館處簽證,委託代領轉發。亦可匯入受益人金融機構帳戶,但該帳戶也須經簽證;如中譯本未經簽證,可於台灣由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