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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領外勞資格標準草案 法規會通過 新增投資案預核外勞 仍需先辦國內求才

    勞委會法規會18日審查通過「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僅修正部份文字,預計1月底送勞委會委員會審查,如無意外,將於2月初(農曆春節前)公告實施。

    勞委會指出,「國內新增投資案」及「臺商回臺投資案」之雇主在申請引進外籍勞工前,仍須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以合理勞動條件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國內招募求才,有招募不足之情形,始得就不足部分申請引進外籍勞工,仍需依循國內招募程序。

    勞委會強調,修正草案內容對於「國內新增投資案」及「臺商回臺投資案」是在目前3K5級制架構及外籍勞工核配上限比率不得超過40%之原則下,應符合一定資格要件,已嚴格限制其條件,且因係屬新設廠,聘僱員工從無到有,為利該等企業投資建廠設置初期能順利運作,採取預先核配方式提供外籍基層勞動力。

    由於有勞團質疑勞委會對於「國內新增投資案」及「臺商回臺投資案」,其中「預核外勞配額」已經公然違反就業服務法「本勞優先」原則,要求勞委會必須立即停止該審查標準的預告程序,否則將控告勞委會瀆職、違法圖利廠商,並向監察院提出檢舉,對相關官員進行彈劾。

    勞委會表示,考量「國內新增投資案」及「臺商回臺投資案」能大幅創造本國勞工就業機會,且為解決全新設立廠場於營運初期陸續招募勞工之需求,基於雇主用人彈性需求,及避免雇主引進過多外籍勞工,進而影響國內勞工之就業權益,故設計採用以預估建議僱用員工人數乘上該行業之外籍勞工核配比率後,先核予一半之外籍勞工人數,等到該業者聘僱足夠之本國勞工後,再行核予其他之外籍勞工。

    同時自雇主引進首名外國人入國一年後,依規定執行定期查核雇主聘僱本國勞工及外籍勞工之人數是否符合比率,如果雇主聘僱外籍勞工超過規定比率,將就超過規定之人數廢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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