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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法上路 大幅加重要派公司責任
職業安全衛生法7月3日正式實施,有別於過去勞工安全衛生法僅列舉部分行業別適用,職安法上路後,擴大至所有工作者,包含派遣勞工。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表示,派遣機構雖為派遣勞工名義上的雇主,但要派機構才是真正行使指揮監督者;這次職安法修訂,將要派機構比照雇主身分,承擔相關義務而使責任更為加重。
職安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勞工適用本法規定,因此將要派機構視為雇主,但排除第20條所規範的體格檢查及在職勞工健康檢查。
勞檢處8月26日舉辦勞動派遣座談,說明職安法實施對勞動派遣的影響。處長胡華泰說明,過去雇主責任應由派遣單位或要派單位承擔,一直存在模糊空間,但隨著職安法上路,大幅加重要派公司責任,但派遣單位在勞動基準法中的雇主責任並未因此免除,也需負責職安法的體格健康檢查。
其中在要派機構應注意的規定,包括第5條第1項「採取必要的預防設備或措施」、第6條第1項「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針對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者,第2項則規定應有必要安全衛生措施。
胡華泰表示,要派機構若未確實提供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例如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護欄、防護手套等,將面臨行政或刑事責任,且一經發現違反,首次即可開罰3萬元至30萬元的罰鍰,以要派公司為處分對象。
對於職災的預防以及後續處理,要派機構也有相當多的責任。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實施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中,有別於日本的做法,一般教育訓練及特殊教育訓練,均由要派機構負責。派遣勞工於勞動場所發生死亡或受傷需住院治療的職災,亦應由要派機構在8小時內進行通報。
需特別留意的是,過去勞安法規定,1人死亡或3人以上受傷的職災案件才需要通報,新法上路後,只要1人受傷且需住院就符合通報條件,而時限也由24小時縮短為8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