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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籍勞工若罹患傳染病之處置問答輯
Q1:外籍勞工罹患哪些傳染病會遭受廢止聘僱許可?
A:外籍勞工於受聘僱期間罹患肺結核、結核性肋膜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或漢生病,會遭受廢止聘僱許可;罹患其他傳
染病,如配合接受治療,仍可留在臺灣工作。部分外籍勞工肺結核個案,得經衛生機關同意後,在臺接受治療,詳見Q2。
外籍勞工入國後3 日內健檢發現之阿米巴性痢疾個案,視為健檢不合格,無法取得聘僱許可;但入國工作滿6、18 及30 個
月健檢發現之阿米巴性痢疾個案,經於75 日內複查3 次均陰性時,該項檢查視為合格。
Q2:在哪種情況下,外籍勞工肺結核個案可以留在臺灣治療?
A:外籍勞工肺結核個案得在臺治療之新增規定,自103 年1 月17日生效:
(1) 適用對象:外籍勞工於受聘僱期間或於入國工作6、18、30個月定期健檢(不含入國後3日內健檢)經確診為活動性肺結核
或結核性肋膜炎個案,但多重抗藥性個案除外。
(2) 申請流程:雇主得於肺結核診斷證明書核發之日起15 日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交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a. 診斷證明書
b. 雇主協助受僱者接受治療意願書
c. 受僱者接受衛生單位安排都治同意書
(表單格式,請查詢疾病管制署網站/出入境健康管理/外國人健檢)
(3) 外籍勞工肺結核個案得於完成藥物治療後再檢查,再檢查結果為陰性者,視為合格。但未配合都治累計達15 日(含)以
上,或後續診斷為多重抗藥結核病者,視為健康檢查不合格,由所在地衛生局函送勞動部廢止其聘僱許可。
(4) 外籍勞工肺結核個案如於聘期屆滿前,仍未完成治療者,則由衛生機關進行跨國轉介,請其返回母國後繼續治療。
Q3:外籍勞工罹患傳染病,雇主應如何安置該勞工?
A:(1) 外籍勞工罹患傳染病,經醫師診治有住院之必要者,於醫院接受治療;如不需住院者,雇主應提供安置場所。
(2) 對於疑似肺結核個案或肺結核確診等待遣返個案,雇主宜提供通風良好的單人房,且個案應配戴外科口罩至痰液培養結
果沒有細菌。
(3) 對於腸道傳染病病患,需加強個人衛生,廁所應提供充足之衛生紙,如廁後一定要使用肥皂或洗手乳洗手,避免污染環
境及把手;原則上患者使用的廁所及洗臉臺,患者排便後曾接觸過的地方均須消毒(如馬桶座墊、門把等)。如設施許
可,建議個案使用單獨馬桶。在符合各項腸道傳染病解除列管規範前,患者不得從事食品業、照顧病人及兒童工作。
Q4:外勞健檢胸部X 光肺結核檢查,合格與不合格的判定基準為何?
A: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外勞健檢胸部X 光肺
結核檢查之判定基準如下:
(1) 活動性肺結核或結核性肋膜炎視為「不合格」。
(2) 非活動性肺結核視為「合格」,包括下列診斷情形:纖維化(鈣化)肺結核、纖維化(鈣化)病灶及肋膜增厚。
(3) 如經診斷為「疑似肺結核」或因故無法確認診斷時,由健檢醫院通知雇主,偕同外勞攜帶體檢報告、胸部X光片、及前
次體檢之胸部X光片,至指定確認機構複驗。
(4) 妊娠孕婦得至指定確認機構進行三套痰塗片檢查,取代胸部X光檢查。三套痰塗片檢查結果任一為陽性者,視為「不合
格」。
Q5:外勞於定期健檢發現疑似肺結核,如何確診?
A: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外勞於定期健檢發現疑似肺結核,由健檢醫院通知雇主,偕同外勞攜帶體檢報
告、胸部X光片及前次體檢之胸部X光片,至指定確認機構複驗。
指定確認機構依據胸部X光片、痰液抗酸菌抹片檢查、結核菌培養、病史及臨床症狀進行綜合研判。指定確認機構名單,
請洽詢疾病管制署網頁:胸部X 光檢查確認機構名單。
Q6:外勞確診為肺結核,雇主會接獲主管機關公文通知嗎?
A:(1) 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外勞因定期健檢發現疑似肺結核,雇主取得指定確認機構核發之外勞肺結核
複檢診斷證明書,請送交所在地衛生局(如為入國後3 日內健檢之複檢報告,則送交勞動部)。對於複檢合格個案,衛生
局核發准予備查函。對於肺結核確診個案,衛生局核發健康檢查不予備查函給雇主,同時副知勞動部。勞動部接獲衛生
局公文後,依據就業服務法第73條規定,廢止外勞聘僱許可,並發函通知雇主應於14 日內遣送外勞出國。
(2) 外勞因症就醫,確診為肺結核,經由醫院通報法定傳染病,所在地衛生局因外勞罹患須廢止聘僱許可之傳染病,發函
通知勞動部。勞動部接獲衛生局公文後,依據就業服務法第73 條規定,廢止外勞聘僱許可,並發函通知雇主應於14 日
內遣送外勞出國。
Q7:外勞確診為肺結核,雇主該如何處理?
A:(1) 外籍勞工確診為肺結核,應依醫師處方,服用抗結核藥物治療。
(2) 外籍勞工肺結核個案如符合在臺治療的要件,得依Q2 說明,向衛生單位申請在臺治療。
(3) 外籍勞工肺結核個案如不符合在臺治療的要件,雇主取得勞動部核發之廢止聘僱許可函,依規定遣送外勞出國。原則
上,痰檢查陽性個案須服藥2 週,才可搭乘飛機出國。多重抗藥結核病患經痰培養為陰性者,方得搭乘飛機出國。
(4) 雇主於勞動部核發廢止聘僱許可函之前,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雇聘辦法)第19 條規定,
雇主應依外國人生活管理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妥善照顧外國人,以確保所聘僱外國人不致有妨礙社會安定之情事。
雇主如欲於廢止聘僱許可函核發之前遣送外勞出國,須取得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健檢不予備查函、外勞罹患傳
染病通知函,或至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辦理驗證程序,勞雇雙方同意中途解約,才可遣返外勞出國。
(5) 如雇主未依雇聘辦法規定妥善照顧外國人,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54 條規定,不予核發招募許可(已核發者,得中止引進)、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依違反本法第57 條
規定,課處罰鍰,並依本法第72 條規定,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Q8:外勞確診為肺結核,遭廢止聘僱許可,返國後可再次來臺嗎?
A:外勞確診為肺結核,遭受廢止聘僱許可,相關公文副知內政部入
出國及移民署,由該署依據內政部「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肺結核患者管制入境至痊癒之日。外勞返回母國後,仍
需繼續治療至痊癒,取得母國衛生當局核發之「肺結核個案管理及完治證明」,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送交內政部入出
國及移民署,申請解除入境管制,始得辦理來臺簽證。
Q9:外勞確診為肺結核,已廢止聘僱許可,但雇主不願意遣送出國,衛生單位該如何處理?
A:衛生單位將通知所在地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隊,並於外勞離境之前,持續進行個案管理,至遣送出國為止。
Q10:外勞定期健檢之阿米巴性痢疾確診個案,若未配合治療,將遭受廢止聘僱許可,返國後可再次來臺嗎?
A:外勞定期健檢之阿米巴性痢疾確診個案,若未配合自費治療,將遭受廢止聘僱許可,相關公文副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
署,由該署依據內政部「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阿米巴性痢疾患者管制入境至痊癒之日。外勞返回母國後,仍需繼
續治療至痊癒,取得醫療機構核發之「阿米巴性痢疾用藥治療證明」,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送交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
署,申請解除入境管制,始得辦理來臺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