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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籲雇主注意 加班費計算方式 少付9元加班費 雇主被處2萬元罰鍰
雇主注意!勞動部發現有雇主因為加班費計算方式簡略短少給勞工9元,因而被處2萬元罰鍰。勞動部提醒雇主,如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兩週工作超過84小時者,依法給付加班費,加班費計算方式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不應簡略以1.33或1.66計算。
勞動部法務司代理司長王尚志表示,勞動部設有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有關勞工行政事務之訴願管轄業務,每年訴願案件皆以《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與《就業服務法》案件最多。
今(103)年1月至8月底止收辦案件數共1,615件,仍以《勞動基準法》案件467件(28.92%)為最高,《勞工保險條例》案件455件(28.17%)、《就業服務法》案件375件(23.22%)次之,三者合計占今年度訴願案件比率為8成。 經過訴願救濟制度獲得救濟今年1至8月有148件。
針對違反勞基法提起訴願較多的案例有基本工資與加班費,王尚志說明,由於民國96年以後,基本工資與時薪多所變動,有時月薪與時薪不是連動,有雇主在給付勞工薪資時,未留意現行基本工資與時薪數額,仍用舊的數額給付薪資,導致雇主違反勞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王尚志指出,雇主雖向勞動部提出訴願說不清楚基本工資月薪或時薪調漲,但訴願被駁回,還是需被處以罰鍰,甚至會被公佈企業名稱與雇主姓名。
雇主如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兩週工作超過84小時者,依法應給付加班費,加班費計算方式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對於延長工時。
王尚志表示,有個案因為加班費計算方式簡略以1.33或1.66計算,而非以上述方式1/3或2/3計算(加班前2小時:1/3x加班時數x時薪,加班後2小時:2/3x加班時數x時薪),導致加班費少算9元,雇主因而違反勞基法第24條規定,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被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雇主提出訴願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