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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國籍未設戶籍者 工作須依外國人規定辦理
雙重國籍勞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與他國國籍,卻未在台設有戶籍者,勞動部提醒,該等勞工視為外國人,雇主在聘僱時應以聘僱外國人程序辦理。
依就業服務法第79條規定,無國籍人、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國內設籍者,其受聘僱從事工作,依本法有關外國人之規定辦理。
勞動部法務司指出,有雇主在彰化開設塑膠工廠,聘請一位具有越南與我國國籍雙重國籍勞工,但因該勞工未在台設有戶籍,所以應該是要以外國人方式聘請,但是因為雇主不了解法令,而誤以為該雙重國籍勞工是本國人,未依法聘請,被查獲後依違反就服法57條第1款規定處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另該外國人則以也被處以3萬元至15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