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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局修正審核外勞要點 即日生效 同一廠場須一次提申請 且不得變更

    經濟部工業局3月13日公告修正「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外勞作業要點」,配合新增投資案、台商回台方案上路,要點規範申請條件、應備文件、投資金額,以及僱用人數計算方式。工業局同時發布相關申請表格,其中新增投資案適用M344表,台商回台新增投資適用M345表,原M343表適用一般3K案,同一廠場應一次提出申請,且不得申請變更,即日起受理申請。

新增投資及台商回流案  比照最高級別納入查訪

 申請案適用A+等級,也就是35%外勞核配比率,現階段工業局已有查廠的機制。考量國內新增投資以及台商回台方案,因無相關勞保資料可參照,工業局將納入赴廠查訪對象,若因主要產製品更動以致行業別變更亦同。

 勞委會3月11日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13日正式生效,其中新增投資以及台商回台投資資格認定,由工業局做前期審查。截至3月5日止,台商回台方案已通過審查24家,投資金額新台幣1,724億元,其中電子資訊業10家最多,金屬機電產業9家,民生化工產業5家。

 工業局作業要點規定,廠商以新增投資或台商回台方案申請,仍應符合勞委會藍領外勞審查標準3K產業的認定,新增投資案部份,須為102年3月8日至103年12月31日期間,符合新設立廠場條件,也就是購置新機器設備,新取得工廠登記證,有全新勞保證號。產業政策組進一步說明,新增投資案投資期間認定,可往前追溯至101年1月1日,該時間點至103年12月31日的投資金額均列計;但工廠登記證核發的日期,必須為辦法生效後,即102年3月13日以後取得。

新增投資認定追溯前年  廠登須辦法生效後核發

 至於台商回台投資部份,已於去年11月正式上路。申請條件為101年11月後,領有台商資格認定文件後3年內完成新設立廠場,取得新工廠設立登記文件,購置新機器設備,且投資金額與預估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規定門檻,始符合條件。

 針對成衣及其服飾品、行李箱及手提袋、冷凍冷藏肉類、自行車零件、印刷電路板、半導體封裝業及測試業等6行業適用核配比率調高,工業局指出,近期有相當多事業單位詢問申辦方式,該局指出,若有增聘外勞需求,應檢附申請變更核配比率函、工廠登記證影本、工業局原核發處分函影本,自即日起受理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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