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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或雇用 雇主不得要外勞驗愛滋 違者侵犯隱私 將處6萬至30萬元罰鍰
配合「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衛生福利部2月6日函文指出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免驗愛滋病毒檢查項目;對此,勞動部表示,雇主與仲介業者在招募時或雇用後,都不可以要求外勞檢驗愛滋病或提供檢驗結果,否則將有違反就服法規定,雇主侵犯勞工隱私將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仲介若是協助雇主去要求外勞檢驗愛滋病毒項目,也將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勞動部指出,為落實疾病平權,衛福部配合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1.外勞入國前及入國後的健康檢查項目,皆刪除愛滋病檢驗項目,不會再要求檢驗或遣返感染者回國。
2.針對以前曾因感染愛滋病被遣返不得再來臺工作的外勞,勞動部也將撤銷其註記,不再限制他們來臺工作。
3.勞動部強調,勞工自己有感染疑慮,仍可自費檢驗,至於檢查結果,依法醫療機構只能將告知當事人,不得通知雇主,雇主亦不得要求員工繳交愛滋病毒檢驗報告,以保障當事人權益及隱私;若是檢出,勞工可自付醫療費用在臺治療。
4.不過,衛福部指出,雖該條例修正後保障外勞感染HIV後的工作權益,但由於非本國籍人士在臺治療的費用相當高,政府並無給予補助,若全額自費,一年的治療費用可能高達新臺幣30萬元,並非一般藍領外勞所能負擔,因此衛福部在健檢表格中有增列越南、泰國、菲律賓、印尼等國語言說明,建議外勞來臺前先在母國篩檢,如為HIV感染者,留在母國治療較為妥適。
5.勞動部表示,外勞遇有雇主強制要求篩檢愛滋病,可撥外勞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1955諮詢或尋求協助。
勞動部提醒,相關規定修正生效後: ◎依就服法第5條規定: 雇主如在招募及僱用外勞時,要求篩檢或提供愛滋病檢查結果等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依法可處新臺幣6萬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將對雇主後續申請聘僱外勞案件不予核發或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依就服法第40條第15款規定: 人力仲介公司若受雇主委任,要求勞工篩檢或提供檢驗結果,亦違反,依法將處新臺幣6萬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疫情通報及關懷專線: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