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申請資格
01 三一一外勞新制
一、3K行業認定增列所屬工廠最主要產品之行業(新增3行業、調整6行業外勞比率)
新增:
塑膠安全帽製造業 | 20% |
清潔用品製造業、化妝品製造業 | 15% |
調整:
成衣及其服飾品製造業、行李箱及手提袋製造業、冷凍冷藏肉類製造業 | 20%→25% |
自行車零組件製造業 | 15%→20% |
印刷電路板製造業、半導體封裝業及測試業 | 10%→15% |
二、新增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外勞數額(簡稱Extra)
Extra比率 | 外加就業安定費金額 | 每人每月應繳納金額(以其他產業為例) |
---|---|---|
5%以下 | 3,000元 | 5,000元 |
5%以上至10%以下 | 5,000元 | 7,000元 |
10%以上至15%以下 | 7,000元 | 9,000元 |
三、國內新增投資案
資格條件 | 豁免Extra比率 | 備註 |
---|---|---|
新設立廠場 | 5% |
新設立廠場係指 1.全新工廠登記證 2.全新機器設備 3.全新勞保證號 |
四、臺商新增投資案
臺商資格 | 資格條件 | 豁免Extra比率 | 備註 |
---|---|---|---|
新設立研發中心或企業營運總部 |
新設立廠場、高科技 產業投資金額達新臺 幣5億元或其他產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預估創造本勞就業人數100人以上 |
15% |
新設立 廠場標 準同上 |
02 製造業新五級制
凡符合勞委會99.10.01公告之「五級制三K案」公告之行業,簡稱「三K新制」,並有合法之設立許可、 營
業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亦可以臨時工廠登記證替代)備妥相關文件後,向工業局提出行業別等級之認定
後,再向勞委會提出申請:
業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亦可以臨時工廠登記證替代)備妥相關文件後,向工業局提出行業別等級之認定
後,再向勞委會提出申請:
一、 行業級別之認定方式:依廠場之主要生產之產品、機器設備及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產業類別 (機器設備為
一般租賃時不可申請,如為資本租賃即可提出)
二、經工業局行業級別資格認定後之證明文件3年內有效,3年內如有投保人數增加或外勞人數減少時,可隨
時向勞委會提出初次招募。
三、可申請外勞人數計算:雇主申請日前二個月之前一年的平均總投保人數 × 行業級別(~ D) 行業別等級。
新五級制申請名額核配比例
級別 | 產業類別 | 核配比例 |
---|---|---|
A+類 | 專業印染整理﹑專業金屬基本工業鑄造業﹑專業金屬鍛造業﹑專業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業。 | 35% |
A類 | 印染整理業(附有上下游產業)﹑橡膠製造業﹑鋼鐵冶鍊業﹑鋼鐵 ﹑ 鋁材﹑銅材軋延擠型業及伸線業﹑未分類其他基本金屬製造業…等。 | 25% |
B類 | 冷凍冷藏肉類製造業﹑塑膠製品製造業﹑玻璃及其製品製造業﹑陶瓷衛浴設備製造業 ﹑金屬鑄造業﹑鍊鋁鍊銅業﹑金屬製品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汽機車零件製造業﹑資源化產業…等。 | 20% |
C類 | 肉品製造業﹑飲料製造業﹑紙漿﹑紙及紙品製造業﹑印刷及其輔助業 ﹑基本化學材料製造業﹑耐火材料業﹑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電力設備製造業﹑其他運輸工具製造業﹑醫療器材及用品製造業…等。 | 15% |
D類 | 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造業﹑照明設備製造業。 | 10% |
自由貿易港區 | 40% |
03 家庭幫傭
一、本國人聘請家庭幫傭:
在雇主同一戶籍內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得專案向勞委會申請聘僱家庭外籍幫傭,
並以一戶聘僱家庭外籍幫傭一人為限:
(1) 家庭中有年齡三歲以下之三胞胎以上之多胞胎者可專案申請。
(2) 家庭中有老幼具有下列之基本資格條件,且依下列之計點方式累計數滿十六點者可申請。
申請聘僱外籍家庭幫傭計點方式
基本資格條件 | 點數 |
---|---|
年齡未滿一歲之子女 | 7.5點 |
年齡滿一歲至未滿二歲之子女 | 6點 |
年齡滿二歲至未滿三歲之子女 | 4.5點 |
年齡滿三歲至未滿四歲之子女 | 3點 |
年齡滿四歲至未滿五歲之子女 | 2點 |
年齡滿五歲至未滿六歲之子女 | 1點 |
年齡滿九十歲以上尊親屬 | 7點 |
年齡滿八十歲至未滿九十歲之尊親屬 | 6點 |
年齡滿七十九歲至未滿八十歲之尊親屬 | 5點 |
年齡滿七十八歲至未滿七十九歲之尊親屬 | 4點 |
年齡滿七十七歲至未滿七十八歲之尊親屬 | 3點 |
年齡滿七十六歲至未滿七十七歲之尊親屬 | 2點 |
年齡滿七十五歲至未滿七十六歲之尊親屬 | 1點 |

04 看護工
(1) 罹患慢性疾病或其他重度疾病,必須在家長期療養,且無法自理生活,須倚賴他人養護者。 一、凡有下列患者之家庭,可依法申請看護工
(2) 中風癱瘓無法自理生活,須倚賴他人養護者。
(3) 平衡機能障礙、軀幹障礙、智能障礙、自閉症、老人痴呆症、植物人、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
精神病及其他先天缺陷經鑑定為重度級以上者。
以上申請資格需由勞委會指定之醫院開立診斷證明及巴式量表為依據。
二、申請人條件:
(1) 病患的直系血親,如父母、兒女。
(2) 三等親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
(3) 一親等內之姻親,如媳婦、女婿。
(4)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之二等姻親。